(2023)浙0681民初10160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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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3 9: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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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杨清与被告中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信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车损款45559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承办人:王羽
联系电话:0575-87035939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77号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