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来源:执行局 发布日期:2017/2/28 14:57:17 阅读:139674 



 

浙 江 省 诸 暨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告 知 书



 

(被执行人)



 

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二)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三)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工商、公安、房管、税务、国土、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失信记录



 

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应按指定时间到场。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进行拘传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八、被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人员、其他合议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执行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



 

九、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十、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