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81民初10160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民二庭 发布日期:2024/1/3 9:57:38 阅读:12311 

中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杨清被告中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信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车损款45559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承办人:王羽

联系电话:0575-87035939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77号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