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81民初12135号网络送达判决公告
来源:枫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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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8 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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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凡(公民身份号码: 3412251994****7017 ):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均与被告赵精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2023)浙0681民初1213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 2023)浙0681民初1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赵精凡支付原告陈宝均高弹丝款5189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57元,由被告赵精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沈碧婵 联系号码:0575-87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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