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优咪乐针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4Y86U5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优咪乐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137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原告起诉称:2022年1月15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采购型号为FR6F4.5寸MP袜机6台,总计价款为13.2万元,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万元,发机器前付5万元,余款7万元分期(22年6月底付2万,22年9月底付3万,22年底付2万,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付清任何一期货款,即属违约,全部货款即视为到期被告应按欠付货款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付逾期违约金等)。2022年2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3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限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斯则喻独任审判,定于2024年2月19日10时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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