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81民初13108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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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5 1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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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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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洛彬(公民身份号码330102******3016):
本院受理原告魏振玉与被告张洛彬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14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限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575-87989625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东旺路77号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