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81民诉前调11168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枫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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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2 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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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国(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1970****1390):
本院受理刘沼朋和与朱桂凤、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刘沼朋和与朱桂凤、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刘沼朋起诉称:朱桂凤、曹建国系夫妻关系,刘沼朋与朱桂凤、曹建国在经营生意时认识。朱桂凤、曹建国因缺少资金向刘沼朋借款共计6.6万元,其中2018年10月4日微信转账1万元、现金交付1.9万元,2018年10月10日微信转账1万元,2018年10月12日现金交付6000元,2018年10月17日微信转账1000元,2018年10月19日微信转账4000元,2018年12月20日微信转账3000元、现金交付2100元,2018年12月22日现金交付1500元。上述借款均交付至曹建国处。朱桂凤、曹建国在借款后,朱桂凤以微信转账方式归还22100元,尚有34500元至今未归还,故成诉。现刘沼朋要求:朱桂凤、曹建国归还借款3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限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如公告期以及答辩期、举证期届满后,曹建国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倩宇独任审判,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诸暨市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宋倩宇 联系电话:0575-87417195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义安路17号枫桥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