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81民初11055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民二庭 发布日期:2023/12/19 16:41:40 阅读:1431 

程正虎,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程家村043,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5****4192。

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立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正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1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程正虎应支付诸暨市立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4710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1038元,由程正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本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8元,汇款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647662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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