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81民初11248号法律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民二庭
|
发布日期:2023/12/15 11:03:26
|
阅读:1413
|
|
李虎(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3***3515):
本院受理原告俞沛英与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1124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李虎应归还原告俞沛英借款本金14311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 6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虎应返还原告俞沛英垫付款8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俞沛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8元,依法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俞沛英负担54元,被告李虎负担1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本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汇款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6460734,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许诸德 联系电话:0575-89007861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77号诸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