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81民初13404号副本传票等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民三庭 发布日期:2023/12/8 14:00:24 阅读:1286 

时兴广(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4****3013):

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五一盛兆坞加油站与被告时兴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2021925日至1018日尚欠柴油款3252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限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2219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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