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酉焓酒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AE95):
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金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酉焓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133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原告起诉称: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酒具酒水产品,2022年11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348元,上述款项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34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限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斯则喻独任审判,定于2024年1月23日10时2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人:斯则喻 联系电话:0575-87225797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东旺路77号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