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建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戚建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日,陈迪新为与戚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绍诸草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戚建栋归还陈迪新借款本息380余万元。戚建栋因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戚建栋与陈迪新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若其不能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原审判决执行。后戚建栋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害人陈迪新于2015年1月18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4日至4月1日,被告人戚建栋因拒不履行判决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其与陈迪新达成执行和解,支付陈迪新35万元,但未如实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戚建栋后未再继续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1月18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人戚建栋的工商银行尾号9875的账户。后查明,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戚建栋上述工商银行账户收入250余万元,为逃避执行,其将121.28万元转移至戚光英的农业银行账户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二)典型案例意义
被执行人戚建栋故意隐瞒财产状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故意隐藏,转移,数额达到百余万元,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戚建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了部分欠款,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贻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贻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日,陈付海因与王贻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贻南归还陈付海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人王贻南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贻南分期支付陈付海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如未按约定履行则按一审判决执行。后因王贻南未按约定履行,陈付海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的2013年10月20日,王贻南以其名下的位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的房产及商铺抵押向浙江稠州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2014年1月2日,王贻南又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里201号楼5单元1001室房产以人民币2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李琴。又查明,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王贻南在浙江稠州银行杭州分行的账户收入人民币40余万元;2015年,被告人王贻南又将其所有的丰田汽车无偿转入其女儿王飞佳名下,致使本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本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王贻南履行其全部义务,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典型案例意义
被执行人王贻南将名下车辆无偿过户给亲属,在金融机构账户内亦有大额可支配的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王贻南后自愿认罪,且已履行应尽的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