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拒执罪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30 12:11:05 阅读:31492 

2016年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1

陈建应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陈建应被自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9日,陈建应向陈杏云借款17万元,后一直未归还借款。诸暨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诸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建应归还借款17万元。陈杏云于2006年8月3日向诸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受理,并向陈建应公告送达了执行令。陈建应分二次共履行4万元,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陈建应一直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据查,2012年2月12日到2014年1月31日期间,陈建应银行账户共入账120余万元,除去支付55万元代为保管资金外,剩余60余万被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其它个人开支,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法院判决未得到全部执行。

2016年6月17日,陈杏云向诸暨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陈建应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诸暨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建应承认对法院判决不够重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应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建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12月12日陈建应被逮捕。

(二)典型意义

陈建应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3月,诸暨法院在全省率先启动拒执案件刑事自诉程序。2件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谅解而撤诉。陈建应案系首例因自诉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案例2

俞江虚假诉讼案

--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俞永林向黑猫神公司贷款600万元。俞苗江、金建波、陈宇、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越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俞永林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酿成纠纷。2014年9月4日,诸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俞永林应归还黑猫神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如俞永林不能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黑猫神公司对越鸿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黑猫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期间,俞永林和俞江签订虚假的房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俞江向俞永林经营的越鸿公司租用上述抵押的全部厂房及相关设备。并通过虚假走账的方式取得银行业务回单,另出具空头收条,将银行业务回单及空头收条作为支付租金的凭证,虚构俞江向越鸿公司租用厂房,租期十年,租金300万元已全部付清的事实。2015年3月,俞江为达到继续占用越鸿公司厂房,拖延法院拍卖的目的,以上述虚假的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向诸暨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诸暨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租赁关系系虚构的,于2015年4月8日裁定驳回俞江的执行异议。俞江为继续拖延对该厂房的司法拍卖程序,于2015年4月再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诸暨法院作出(2015)绍诸执异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俞江的诉讼请求。2015年11月24日,俞江又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浙0681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江的虚假诉讼拖延执行行为被诸暨法院执行人员识破,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典型意义

执行中,被执行人为达到财产不被强制执行的目的,往往想尽办法,不惜铤而走险,其中采取虚假租赁等方式拖延、妨害执行的不在少数,这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衅了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非常不良之影响。诸暨法院为严惩此类行为,作出以上判决,以示惩戒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