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我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1年至2013年9月,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162件,审结13946件,其中,2011年受理4730件、审结477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2.07%,案件调撤率56.77%;2012年受理5050件、审结503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2.33%,案件调撤率57.33%;2013年1-9月受理4382件、审结4130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2.47%,案件调撤率58.67%。枫桥法庭被评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枫桥法庭、草塔法庭被省高院授予“省级模范五好法庭”荣誉称号;魏岩岩先后荣获“全省十佳优秀法官”、“浙江省创先争优年度之星”荣誉称号;另有多名法官受到绍兴市、诸暨市的记功和表彰。
(一)坚持依法履职,突出服务保障
1、稳妥审理重点案件。积极回应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认真审理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累计审结各类建设工程案件301件,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努力寻求劳资双方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妥善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77件,力求劳企关系和谐,最大限度地引导劳企共渡难关。审结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19件,切实加大司法服务“三农”的力度。
2、高度关注民生案件。针对部分侵权类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水平较低的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行使释明权到位、法律指导到位、司法救助到位,审结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等民事案件8060件,占民事总结案数的57.80%,充分支持受害方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审结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753件,占民事总结案数的19.74%,着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3、全力配合中心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加快推进大城市建设,因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往往是审理一案、牵动一片,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为此,我院一方面组织精干审判人员进驻拆迁工作组,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确保拆迁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实行双层风险评估,做到早有预案、处置及时、应对有方,通过诉前调解、上门走访、倾听诉求、寻求利益共同点等方式,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两年多来,我院累计审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共计274件,未发生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1、健全便民利民举措。设立“诉讼便民中心”,提供以诉前劝导、诉讼引导、法律指导、信访疏导为主要内容的“一中心四站点”诉讼服务,现已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一大亮点,在全市23个人民法庭中推广。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工作站,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三养”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弱势当事人减免诉讼费43.87万余元。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设简案庭,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今年1-9月,简案庭4名法官累计结案2409件,人均结案超过600件。启动诉讼档案电子化扫描工作,加快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立案难”现象,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与诉讼活动,店口法庭于今年5月顺利搬迁新址。
2、加大诉调对接力度。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行《涉诉情况通报》制度,与市司法局联合编发《大调解》专刊,推行“遍布乡村上门指导、网络视频即时指导、业务培训专门指导、以点带面案例指导”等多种指导方式,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人民法院报》、《浙江法制报》均头版头条进行专题报道,并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充分肯定。设立诉调对接室,实行诉前立案登记制度,借助社会调解资源,认真开展诉调分流,2011年至2013年9月,诉前引导调解成功3000件,办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979件,我院于2012年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42家试点法院之一。
3、规范内部审判管理。修订、完善《民事审务管理规程》等基本制度,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等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的工作职责,有效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尽量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建立以审判质量和效率考评为核心的民事审判管理体系,采取事先警示、临限催办、超期督办、每月通报等措施,努力缩短办案周期。强化案件质量监管,加大庭审评查、案件抽查、发回改判案件评查力度,着力提升办案质量,一审裁判上诉率16.09%、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4.38%,均远低于全省基层均值。
(三)延伸审判职能,确保社会和谐
1、强化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民事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切实履行好司法的社会责任。如近年来,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是批量案件多、矛盾易激化、纠纷调处难,已成为当前影响“和谐诸暨”建设的一大隐患。我院通过专项调研,向市住建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工作的司法建议》,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等建议,引起市住建局的高度重视,并得到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报》“司法建议精选”栏目予以刊用。
又如,我院在办案中发现,有的调解组织存在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忽视固定原始证据的情形,致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难调且难判,个别当事人不断信访,为此,我院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纠纷调处工作的建议》,提出固定证据、分清是非、统一尺度等建议,现已在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中推广。
2、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开展“两排查一促进”活动,建立案件风险评估预防制度,尽早发现有信访苗头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案件,确保信访事项在第一时间、第一道防线得到有效控制。积极做好日常审判中的劝导、释明、判后答疑等工作,由院领导带领中层干部开展日常性接访,有效化解初信初访。规范信访分流,有序引导信访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渠道。采取集中研判、多元听证、联合接访等方式,在做好稳控工作的同时,因案制宜,尽力化解信访积案。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以及法官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镇街等“四百·四进”活动,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提示法律风险。推行法庭进村居、进企业等巡回审判举措,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选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多方位普及法律知识。两年多来,累计参与绍兴人民广播电台“法官热线”栏目22人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5次,发表相关稿件200余篇。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
1、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开展“执行力建设深化年”、“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组织干警参加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征文比赛,引导干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学习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强化廉洁司法理念。约束干警的业外生活,规范与律师的关系,以及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参与诉讼活动的现象,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
2、有效提升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审判调研,采取集体研究疑难案件、法律文书评比等形式,着力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健全青年法官导师制、“诉讼便民中心”值班锻炼等制度,努力提高青年法官了解社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新民诉法实施前后,我院组织开展了多元化、全方位的学习活动:一是集中学习。多次派人参加上级法院专项培训,邀请专家来院讲课,集中学习法条要旨、了解立法背景,并举行了新民诉法知识测试。二是引导自学。整理、印发重点法条和专家讲稿,利用省高院新民诉法学习指导系统,加深干警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三是庭审观摩。指派专人修改庭审模板,提倡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观摩庭审、庭后讨论得失,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审结了一批新类型案件,其中,审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35件,平均审理天数25.34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229件,平均审理天数14.59天,案件调撤率64.19%,未出现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判决而要求再审或者申诉情形。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和人大代表建议,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旁听庭审。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各项要求,实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等做法,提高司法民主化水平。开展“五走访”活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执法监督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群体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并予切实整改。
二、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回顾我院两年多来的民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审判难度不断增加。因审判格局调整,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增多、诉讼标的增大,法律关系愈加复杂。而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对司法的关注越来越密集,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法官的司法能力亟待加强。
(二)维稳任务十分繁重。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面广量大,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情绪对峙严重,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不良反应,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法院面临压力不小。
(三)司法环境有待改善。少数当事人以非正常渠道对审判工作施加不当影响。部分当事人和案外人一旦得不到预期利益,就采取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谩骂法官等非理性做法,或以上访、自杀等相威胁,造成法官思想顾虑多、精神压力大,公正司法受到挑战。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四)新民诉法施行中遇到的问题。新民诉法增设了小额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制度,并对公民代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内容作了重要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体系,有利于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司法解释或配套制度缺位,这些新增或重点修改的制度,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难以实现立法初衷。如小额诉讼制度,今年1-9月,我院受理244件,同期可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达2046件,适用比例仅为11.93%,究其原因,主要是小额诉讼程序系一审终审,当事人普遍不认同,审理时制约因素多、潜在风险大,且与简易程序相比,并无明显优势;公民代理中,当事人近亲属的范围界定难,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程序不健全,并且,许多案件是在开庭审理时当庭递交委托手续,法院认定是否具有代理资格的时间较为紧迫,如不允许其出庭或要求补全手续再出庭的,极易引发不满情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有利于金融部门等机构、个人快速盘活不良资产,但在被申请人是涉险企业或担保企业时,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难以把握;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如何立、程序如何走、诉讼费用怎么收,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交通、误工费用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无相应规定,操作难度大。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院将立足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予以解决和改进。
三、下一阶段的工作打算
今后一段时期,我院将继续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强化审判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公信,不断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强化民事审判职能,更加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维护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更加注重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稳妥审理好涉及重点工程和大城市建设、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特别是风险企业的案件。继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确保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拓宽法律服务途径,及时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强化为民意识,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完善各项便民利民诉讼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参与诉讼活动的需求。重视培养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努力使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贴近群众。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法律指导,创新指导方式,扎实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尽力缓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深化信访源头治理,着力做好判后答疑释理工作,真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三)强化质效意识,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审判案件管理系统、审判智能分析系统的“体检表”作用,加强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说理,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审判责任制度,加大督查、问责力度,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更加注重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举措,以公开促公正。
(四)强化廉洁意识,提高法官综合素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最高院“五个严禁”、省高院“十个一律”、诸暨市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规定,扎实推进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应对和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干警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贯彻好、实施好新民诉法,加强司法能力的培训和学习,切实提高法官应对复杂局面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市人大常委会这次专门就民事审判工作听取报告,是对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极大关心和支持。我院将以这次审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各位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振奋精神、勇于担当,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1、诉前立案登记制度。为贯彻落实新民诉法的先行调解制度,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从源头有效化解涉诉纠纷,省高院发文决定从2012年12月23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诉前登记制度。即:法院在受理起诉时,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对更适合立案前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的,可暂缓受理,由立案部门根据起诉材料进行诉前登记,区分不同情形,编立引调字号、立调字号、立预字号,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2、小额诉讼制度。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2012年12月31日,省高院下发文件,规定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3年5月31日,省高院发文,将标的额调整为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0元。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新民诉法规定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省高院先后下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以及《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供基层法院参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法院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实践中,对“确有争议”如何把握,认识不一,个别被申请人藉此滥用异议权利。
4、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新民诉法在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目前,上级法院尚未出台实施细则,我院亦未受理该类案件。
5、关于审判格局调整。省高院于2012年7月18日下发了浙高法〔2012〕177号文件,再次上调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该文件,当事人双方均在诸暨辖区的,不再区分争议标的高低,一律由诸暨法院管辖;当事人虽跨辖区、但争议标的金额在3000万以下的,也由诸暨法院管辖。